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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州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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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肇州县位于黑龙江省西南部,松花江之北,松嫩平原腹地,是长春、哈尔滨、大庆、齐齐哈尔黄金经济带上的一个重要县份。地处黑龙江省第一积温带,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年均活动积温2800℃,无霜期143天。幅员面积2455平方公里,全境为冲积平原,地势平坦,平均海拔150米,历史上从未受到过洪水侵袭。肇州历史悠久,源远流长。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北方各族人民繁衍、生息、劳动之所。古之契丹、女真、蒙古等少数民族多聚于此,至今已有800多年历史。肇州、肇源、肇东通称“三肇”,过去它们同是肇州管辖地,是黑龙江省建制最早的地方之一。“肇州”一名的由来与一次著名的古战役有关。辽代天庆四年,即公元1114年,女真族首领完颜阿骨打率部在反辽起义中连战连胜,其中的出河店之战是在现在的肇源茂兴镇进行的。在这次战役中,3700名女真士兵一举击溃了10万辽军,奠定了金国建国的基础。为了纪念这一胜利,金统治者于金天会8年,即公元1130年在此地建州,命名为“肇州”,这里的“肇”是开始的意思。当时的肇州管辖着南至松花江、北至今嫩江县约5万平方公里的地区。此后,元、明、清历代都在这里设立管辖机构,清末设肇州直隶厅。1913年建立肇州县。建国后,肇州县曾先后隶属于松花江地区和绥化地区,1992年划归大庆市管辖。